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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玉军与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军,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291号原告:罗玉军。被告: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杨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军诉被告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玉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军撤回对被告长沙城投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玉军承担。审判员  方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