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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宫生卫、王海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宫生卫,王海丽,关洪海,关世民,崔征球,武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611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该联社职员。被告:宫生卫,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被告:王海丽,女,满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被告:关洪海,男,满族,1983年9月8日出生。被告:关世民,男,蒙古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崔征球,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被告��武义明,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宫生卫、王海丽、关洪海、关世民、崔征球、武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宫生卫、王海丽、关洪海、关世民、崔征球、武义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宫生卫、王海丽、关洪海、关世民、崔征球、武义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宫生卫、王海丽、关洪海、关世民、崔征球、武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梦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