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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建军、但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但亮,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79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但亮,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波,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本院在执行陈建军与但亮、刘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波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宁遂州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波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