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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冰与林现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林现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3334号原告:李冰,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长全(特别授权),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系李冰父亲。被告:林现柱,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与被告林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冰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冰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