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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安市丰华电机工贸有限公司、凯捷利电机(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丰华电机工贸有限公司,凯捷利电机(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86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丰华电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锐斌。被执行人:凯捷利电机(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坚。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丰华电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捷利电机(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87541.8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