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根禄与肖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禄,肖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16号原告:金根禄,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肖良山,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金根禄诉被告肖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根禄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根禄负担。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利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