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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根禄与肖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禄,肖良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16号原告:金根禄,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肖良山,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金根禄诉被告肖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根禄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根禄负担。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汪利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