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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珂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378号罪犯李珂,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鄂随州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查获的996.284克毒品及运输毒品的车辆,予以没收。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湖北省襄北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7月3日调至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珂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17日,李珂与任鹏(另案处理)、李团乐(在逃)到广东清远购买毒品,任鹏安排该犯、李团乐将此毒品运到天津,1月19日,任鹏支付二人3000元路费及每人2000元好处费,画好路线,安排二人经京珠高速转随岳高速到天津。1月20日凌晨,二人驾驶任鹏提供的粤S×××××黑色奔驰轿车运输毒品前往天津,途径随州高速鄂豫收费站公安民警进行检查,李团乐趁机逃跑,公安民警当场在轿车后备箱截获一袋无色晶体,并将该犯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996.28克。含量为68.10克/100克。2013年10月22日缴纳30000元。罪犯李珂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2月、7月、12月,2016年4月、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珂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