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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姣异议张向华与被执行人吴斌、董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华,吴斌,董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异6号案外人:李姣,女,1988年7月生。申请执行人张向华,男,1978年11月生。被执行人吴斌,男,1981年12月生。被执行人董瑞娟,女,1981年5月生。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向华与被执行人吴斌、董瑞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外人李姣对2016年7月7日诉讼保全查封董瑞娟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姣称,案外人李姣与被执行人吴斌、董瑞娟于2016年4月5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被执行人吴斌、董瑞娟将坐落于安阳市文峰区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出卖给案外人李姣,并于2016年4月9日腾清该房屋交付案外人占有使用,案外人系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而安阳县人民法院却于2016年7月6日查封了该房产。为此,请求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75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坐落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号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张向华与吴斌、董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张向华于2016年7月6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275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董瑞娟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阳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住房。但在执行该房的过程中,案外人李姣以该查封的房产已于2016年4月5日董瑞娟卖于案外人并交付案外人占有使用为名,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而本案中该房产登记的权利人系董瑞娟,而非李姣,故案外人李姣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姣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庆林审判员  李福拴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牛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