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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安贵与被执行人郭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安贵,郭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曾安贵。被执行人郭云海。申请执行人曾安贵与被执行人郭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安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云海给付案款383547.2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郭云海银行存款52300元。除此外,被执行人郭云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安贵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安贵本次申请执行本金383547.2元。被执行人郭云海尚欠申请执行人曾安贵本金331247.2元及相应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