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祥富与季克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祥富,季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叶祥富,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季克松,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申请执行人叶祥富与被执行人季克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季克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祥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105674.2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季克松在相关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财产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季克松在庆元县和园西湖莼菜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及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账户内余额较小)。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季克松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季克松采取网上布控及限制出入境报备措施。被执行人季克松尚欠申请执行人叶祥富纠纷款人民币105674.2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6执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