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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莱芜市莱城区万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艳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莱城区万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艳丽,莱芜市盛泽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天美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六润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莱芜泰元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刘文静,王红霞,赵传友,亓淑霞,王忠强,朱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万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建增,经理。被执行人陈艳丽,女,1966年2月19日生,住莱城区。被执行人莱芜市盛泽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静,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天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强,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六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友,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莱芜泰元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霞,经理。被执行人刘文静,男,1975年3月13日生,住莱城区。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4年4月17日生,住莱城区。被执行人赵传友,男,1976年1月28日生,住钢城区。被执行人亓淑霞,女,1981年5月1日生,住钢城区。被执行人王忠强,男,1977年1月15日生,住莱城区。被执行人朱小红,女,1981年10月8日生,住莱城区。上列当事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3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标的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陈 峰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卞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