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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琳与张明雷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琳,张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114-2号申请执行人:李琳,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被执行人:张明雷,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姜堂镇董湖行政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明雷有房屋租金可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张明雷的房屋租金收入600万元(房屋位置为胜利北路西侧环球外滩国际新城黄金水岸B1#楼102室、103室、104室、107室;E9E10#楼122室、123室;西二环路锦城香格里拉二期2#3#4#楼2#107室;颍州区南二环路西清河城建翠玉江南小区16#楼301室)。二、该款提取至开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淮河路支行,账号:208290102100000999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