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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豪,男,1993年6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挖机驾驶员,家住江西省。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上午,吸毒人员何某联系被告人王豪购买毒品,王豪到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水晶璞邸酒店318房间找何某拿了人民币200元,后出门向他人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其中约0.5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交给了何某。2017年4月18日上午,何某微信转给被告人王豪200元。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豪再次到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水晶璞邸酒店318房间,与何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并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放在房间床头柜上给何某,之后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何某亦在水晶璞邸酒店318房间内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王豪手提的纸袋内查获疑似毒品1包,净重8.89克;从水晶璞邸酒店318房间床头柜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0.35克。经检验,从纸袋内和宾馆房间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毒品登记表、现场照片、称重照片、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证人何某、汪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豪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给他人,且被查获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其系以贩养吸,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仔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熊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