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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开华与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华,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999号原告:李开华,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永丰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叶之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俊,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华与被告江西省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华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华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华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05.00元,由原告李开华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