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盈德胜调料商行与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盈德胜调料商行,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700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盈德胜调料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高桥火焰大市场9区***号。组织机构代码:L5605239-8。经营者:刘伟军,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生,××陵县鹿原镇田垄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贵州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83729454K。法定代表人:王洪楠,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任好水,男,汉族,1975年1月4日生,住平度市。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盈德胜调料商行与被告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盈德胜调料商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盈德胜调料商行撤回对被告青岛香海盛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盈德胜调料商行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