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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旭、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旭,许强,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673号申请执行人:韩旭,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泰达东方油气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许强,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港太平洋码头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高颖,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旭与被执行人许强、高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执23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