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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83年3月31日生,汉族,浙江兰溪新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职工,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