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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曾顺伦与余汉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顺伦,余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曾顺伦,男,生于1953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余汉清,男,生于1963年10月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顺伦与被执行人余汉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