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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球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594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72647R。法定代表人:王婷,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九江市彭泽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九江市彭泽县。被告:王某球,男,汉族,住九江市彭泽县。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杨某某、王某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振兴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吴 鹃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