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前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前申,女,1977年6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溪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16日、17日、18日,被告人王前申与王乾杰(已判刑)先后在巫溪县电影院10号服装门市、赵家坝“小猪班纳”服装门市、明珠广场“达衣岩”服装门市、老城“谜底”服装门市共计窃取各类衣物7件,价值2716元。王前申于2016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王前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王前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前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淑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