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永健、任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健,任浩,黄山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永健,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任浩,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黄山珊,女,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永健与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0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永健借款人民币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389元。但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任浩与案外人任冬明、任阿寿、徐芳妹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塔水桥村三区48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本院已另案保全查封,但该房产涉及多个共有人,且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黄山珊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任浩在台州市黄岩龙川模具有限公司处持有99%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另案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起申请或预缴评估费;被执行人黄山珊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采取曝光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任浩、黄山珊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5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