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诉贾珂、重庆鹏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贾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7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江。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负责人:冉波。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尚波,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员工。被申请人:贾珂,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鹏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娜。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与被申请人贾珂、重庆鹏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x号x号楼x层x号建筑面积为500.6㎡的商业用房(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32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贾珂、重庆鹏熙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x号x号楼x层x号建筑面积为500.6㎡的商业用房(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32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