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田立新与吴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立新,吴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93号申请执行人田立新,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志宏,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立新与被执行人吴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志宏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立新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