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史文强与南京大洋百货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强,南京大洋百货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769号原告:史文强,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大洋百货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931418。法定代表人:黄清海,经理。原告史文强与被告南京大洋百货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史文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文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原告史文强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