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志义与曾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义,曾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893号原告:胡志义,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晓,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曾茂玲,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胡志义与被告曾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志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一次性偿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志义负担。审判员 李炳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