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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志义与曾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义,曾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893号原告:胡志义,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晓,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曾茂玲,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胡志义与被告曾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志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一次性偿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志义负担。审判员  李炳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