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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章云与刘建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章云,刘建,周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140号申请人:罗章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6日,住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刘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周华清,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周华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周华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名下有奔驰牌车二辆,号牌号码:川A999**、川RA1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建所有的川A999**、川RA18**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庆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