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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凤英,女,汉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 娟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