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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7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符子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007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子龙,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东方市八所镇绿宝楼后面出租屋。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子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决定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符子龙翻墙进入被害人黄某1位于东方市××镇绿宝楼后面的家里,并趁黄某1熟睡之机盗窃了黄某1放在裤袋里的现款人民币95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子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但被告人符子龙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符子龙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符子龙翻墙进入被害人黄某1位于东方市××镇绿宝楼后面的家里,并趁黄某1熟睡之机盗窃了黄某1放在裤袋里的现款人民币958元。另查明,被告人符子龙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东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人黄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子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子龙因盗窃被依法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符子龙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符子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符桂光书记员蔡拾梅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