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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844号原告: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562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张国材。原告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医院)诉被告张国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因被告张国材已死亡,原告爱康医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康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黄石市爱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