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伟军与潘明吉、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军,潘明吉,赵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671号之一原告:潘伟军,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明吉,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赵洪波,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潘伟军诉被告潘明吉、赵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潘伟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潘伟军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