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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房翠珍、刘丕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翠珍,刘丕见,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25号之一申请人:房翠珍,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刘丕见,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申请人房翠珍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鲁J×××××/鲁JW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刘玲名下鲁S×××××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新泰市九翔货运中心鲁J×××××/鲁JW8**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申请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亓东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