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250张卫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3250号被执行人张卫军,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卫军为盗窃罪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张卫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开户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张卫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