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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785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告朱某1,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上半年通过媒人介绍,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下半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朱某3,两个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期间,2011年上半年在塔前镇山下村建了一栋三层砖混楼房。婚后发现,被告脾气十分暴躁,原告比较内向,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告考虑到已生育子女,就一直容忍,但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在一起就发生争吵,经常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有时还对原告进行殴打。经多次协商,原、被告于2016年6月到民政局离婚,后被告反悔。被告没有和好的行为,仍然不相信原告,经常打电话威胁原告,有时还到店里殴打原告。二个小孩也是由原告抚养,学习也是由原告辅导,双方自2016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成年,儿子由被告抚养成年,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表。被告朱某1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腊月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朱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朱某3。原告称2016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具状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后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