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杏坚、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杏坚,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湾支行,李建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杏坚,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63号。代表人:冯建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肖,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建昌,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体育街中山市祥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宋杏坚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湾支行、原审被告李建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杏坚于2017年7月3日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并未授权黄燕霞代表签订除抵押外的任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文件;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依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湾支行书面答辩称,申请人再审申请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应予驳回;申诉人提出其代理人黄燕霞超越代理权限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原审被告李建昌未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本案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才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杏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