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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慧华与闫瑞凤、李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华,闫瑞凤,李康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318号原告吴慧华,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代理人蔡陈,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闫瑞凤,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李康英,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负责人胡书钦,太平洋保险武汉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慧华诉被告闫瑞凤、李康英、太平洋保险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慧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慧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吴慧华负担。审判员  刘荣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