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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呼钦巴特尔与朝格图、航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钦巴特尔,朝格图,航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钦巴特尔,男,47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朝格图,男,5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航盖,男,3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呼钦巴特尔申请执行朝格图、航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朝格图、航盖在XXXXXXXXXX账户YYYYYYYYYYYYYYY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朝格图在XXXXXXXXXXXXXXX账户YYYYYYYYYYYY中的存款xx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SSSSSSSSSSSSSSSS。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