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俊梅与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仁寿经营部、陈智伟、胡军、杜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俊梅,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陈智伟,胡军,杜高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仁寿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俊梅。被执行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智伟。被执行人胡军。被执行人杜高建。被执行人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仁寿经营部。袁俊梅与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天缘贸易有限公司仁寿经营部、陈智伟、胡军、杜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40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俊梅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89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