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9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登科与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科,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344号原告:王登科,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雪花啤酒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万德庄大街交口西南侧新都大厦1-1-707、708。原告王登科与被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登科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登科负担。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