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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艳锋、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艳锋,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田艳锋,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金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09539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