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淑珍与王月萍、萝北县凤翔镇洁缘消毒餐具配送中心、李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珍,王月萍,萝北县凤翔镇洁缘消毒餐具配送中心,李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045号原告:张淑珍,女,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凤翔镇16委**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英(与张淑珍系婆媳关系),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第一小学教师,住萝北县边防科家属楼。被告:王月萍,女,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翔镇洁缘消毒餐具配送中心实际经营者,住萝北县凤翔镇凤翔商城B区*单元***室。被告:萝北县凤翔镇洁缘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经营场所:萝北县东明乡东明村。被告:李法龙,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凤翔镇洁缘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登记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火电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张淑珍与被告王月萍、萝北县凤翔镇洁缘消毒餐具配送中心、李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暂时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