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秀霞与谷丽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霞,谷丽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75号原告:马秀霞,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谷丽飞,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马秀霞诉被告谷丽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秀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秀霞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记员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