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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秀霞与谷丽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霞,谷丽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075号原告:马秀霞,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谷丽飞,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马秀霞诉被告谷丽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秀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秀霞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记员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