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谷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331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现住。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6日被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源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慧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18时许,李某(男,47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南山子后村村民)驾驶鲁G×××××农用车到莱芜市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南山子后村土场倾倒建筑垃圾后,准备离开,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谷某某等人截住,谷某某将李某车门拉开,让其下车,李某不下车,谷某某拖拉李某时,李某用右手从驾驶室拿出一根铁棍打谷某某时被谷某某用左胳膊挡住,后谷某某将李某拖下车与李某发生撕扯,在撕扯中,谷某某踹了李某肚子两脚,打了其面部三四拳。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谷永利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伤检照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梁坡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一份、(1999)莱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李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2日本院委托莱芜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谷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管条件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8月10日莱芜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对所居住地影响不大,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谷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发起因存有一定过错,对谷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