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罗海兵与邓春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兵,邓春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3534号原告罗海兵,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生,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邓春平,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兵诉被告邓春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永刚人民陪审员 肖艳平人民陪审员 苏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