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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祁海波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海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118号罪犯祁海波,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2015年2月4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祁海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7月1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祁海波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祁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为低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海波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祁海波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祁海波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沭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祁海波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认为,罪犯祁海波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海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