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美女与秦来小、秦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秦来小,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2民初1331号原告:高美女,女,出生于1948年9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秦来小,男,出生于1967年4月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秦东,男,出生于1989年6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高美女诉被告秦来小、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高美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美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靳文利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白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费用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