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钰朋模具加工中心与昆山莲雄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莲雄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钰朋模具加工中心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莲雄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东路5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钰朋模具加工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机场路南侧中节村.经营者:石德梅,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诉人昆山莲雄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钰朋模具加工中心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816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昆山莲雄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梁家兴或实际经营者经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系个体工商户,故应以被上诉人经营者或实际经营者的居住地为法院管辖地。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昆山莲雄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昆山莲雄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孙鲁江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