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科华与汤健、汤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华,汤健,汤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268号原告:张科华,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王松,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健,男,1995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汤长贵,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张科华诉被告汤健、汤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汤健、汤长贵。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劳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