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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8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耿海峥与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海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1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帅,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耿海峥,男,1994年8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树满,男,1965年6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系申请人耿海峥父亲。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帅与被申请人耿海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冀0824民初28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高帅驾驶的冀HR87**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高帅驾驶的冀HR87**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