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198号原告: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号省委大院610办公楼1楼。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辉,男。原告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4日,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1元,减半收取2600.5元,由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建林审 判 员 夏 霜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敏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