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顺贵与陈国祥、唐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贵,陈国祥,唐德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594号原告:杨顺贵,男,汉族,1960年4月2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陈国祥,男,汉族,1966年3月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唐德均,男,汉族,1974年8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贵诉被告陈国祥、唐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国祥、唐德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顺贵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杨顺贵负担。审判员 于天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维香 关注公众号“”